2017年6月,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修正案。這部備受關注的法律修訂案,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此次修訂,是我國水環境保護法治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,標志著水污染治理從理念到實踐,邁入了更為嚴格、系統、科學的新階段。
新法最引人注目的特點,在于其鮮明的“嚴”字當頭。它不僅大幅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,引入了“按日計罰”等嚴厲措施,顯著增加了違法成本,更重要的是,它強化了地方政府的水環境保護責任。法律規定,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,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。這一“黨政同責、一崗雙責”的制度設計,將水污染防治成效與地方政績考核緊密掛鉤,從根本上扭轉了“重經濟、輕環保”的舊有觀念,為落實治水責任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。
在治理思路上,新法實現了從“末端治理”向“源頭預防、過程控制、綜合治理”的深刻轉變。它確立了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目標導向,要求防治工作必須與水資源管理、水生態保護相協調。法律新增了“河長制”的相關內容,將其成功的地方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,要求建立省、市、縣、鄉四級河長體系,確保每一條河流、每一個湖泊都有人管、有人治。新法加強了對工業、農業、生活等各類污染源的全面管控,特別針對農業農村面源污染這一長期短板,增設了專門的防治條款,要求科學施用農藥化肥,防治畜禽養殖污染,推進農村污水、垃圾的集中處理,填補了鄉村水環境治理的法律空白。
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,是新法的另一大亮點。法律明確保障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水環境信息、參與和監督水污染防治的權利。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公開其排污信息,環保部門需定期發布水環境質量狀況公報。這極大地拓寬了社會監督的渠道,將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有機結合,形成了水污染治理的強大社會合力。一個“政府主導、企業施治、市場驅動、公眾參與”的多元共治格局正在法治的軌道上加速形成。
新法的實施,為“水十條”(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)等國家戰略的深入推進提供了更強有力的法律武器。它像一把高懸的利劍,震懾著各類環境違法行為;又如一套精密的導航系統,指引著全社會朝著水清岸綠、魚翔淺底的目標穩步前行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。2018年之后,各級政府部門如何細化配套政策、嚴格執法監管;生產企業如何加快綠色轉型、承擔治污主體責任;公眾如何行使監督權利、踐行綠色生活,都將成為檢驗新法成效的關鍵。我們有理由相信,隨著新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的全面落地生根,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攻堅戰必將贏得新的勝利,為建設美麗中國、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,筑牢堅實的法治基石。